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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2025
廣州2處商業(yè)物業(yè)的4戶債權項目處置公告
處置公告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資產處置公告

(廣州2處商業(yè)物業(yè)的4戶債權項目)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廣州2處商業(yè)物業(yè)的4戶債權項目,擬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處置,現予以公告。

一、債權基本情況

截止【2025】年【7】月【31】日,擬處置債權總額為【5,113.45】萬元,其中債權本金【1,900.00】萬元,債務人分布在【廣州市】。債權資產清單詳見下表:

單位:人民幣,萬元

債務人

本金

抵押擔保

保證擔保

 
 

廣州耕??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

498.00

白云區(qū)廣園西路11771179,11811183號三樓758.99方商業(yè)

敖翔、敖翊、敖翹、關碧芳、廣州奧銀商貿有限公司

 

廣州南銀實業(yè)有限公司

495.00

敖翔、敖翊、敖翹、關碧芳、廣州奧銀商貿有限公司、廣州耕??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

 

廣東南島科技有限公司

457.00

白云區(qū)廣園西路117711791181,1183號四樓723.14方商業(yè)

敖翔、敖翊、敖翹、關碧芳、廣州奧銀商貿有限公司、廣州耕??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

 

廣東藍島投資有限公司

450.00

敖翔、敖翊、敖翹、關碧芳、廣州奧銀商貿有限公司、廣州耕??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

 

合計

1,900.00

 

 

 

注:1.本公告清單僅列示截至【2025】年【7】月【31】日的債權本金,債務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我司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其它應付款,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yè)、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或主管部門代為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

  3.公告當中內容如有錯漏,以債務人、擔保人等原已簽署的交易合同/或生效法律文書等相關法律文件為準;

4.如對公告內容存在異議,請在公告期內向我司提出。

二、資產介紹

(一)上述債權具體情況如下:

本資產包中4戶債權項下均包含抵押物,抵押物為位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的商業(yè)物業(yè)。

(二)主要抵押物及周邊照片

抵押物所在區(qū)位

抵押物外立面

抵押物周邊環(huán)境

抵押物四樓,用作酒店經營

抵押物三樓,目前空置

三、交易條件

信譽良好,資金來源合法合規(guī),能夠按要求支付轉讓價款并能承擔購買債權所帶來的風險。

四、交易對象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并應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信譽條件。

以下人員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標的資產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國有企業(yè)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債務人、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債務企業(yè)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屬公司,擔保企業(yè)及其控股下屬公司,債務企業(yè)的其他關聯企業(yè);上述主體出資成立的法人機構或特殊目的實體;監(jiān)管機構認定的其他不宜受讓的主體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中規(guī)定的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不良資產的主體。符合條件的人員應進一步保證不向前述主體或其投資、控制的實體轉讓債權。

五、公告期限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止;公告期內受理上述資產處置有關異議和征詢,如對本次處置有任何疑問或異議請與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系。

六、聯系方式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聯系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東路28號越秀金融大廈58

聯 系 人:曾小姐、屈先生

聯系電話:020-66812980-8133、13265021930

電子郵箱:ZENG.LINGWEI@YUEXIU-FINANCE.COM

受理排斥、阻撓征詢或異議的聯系人及舉報電話:羅小姐,02066811819

特別聲明:本公告不構成一項要約或承諾,且以上資產信息僅供參考,我司不對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投資者需自行了解、知悉并確認公告清單中主債權及擔保債權、抵押資產的現狀、瑕疵、缺陷及風險,并自愿承擔由此引發(fā)的一切損失及不能獲得預期利益的后果。另我司可能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對上述項目和處置方案作適當調整。

 

                               廣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